今年8月25日,霍先生妻子的玉鐲被送到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進行鑒定。鑒定之前,霍先生繳了2萬元的鑒定費用。9月初,鑒定結果出來,霍先生妻子玉鐲的價值在1.5萬到2萬元之間。司法鑒定的費用甚至高於鐲子自身的價值,這讓霍先生想不明白。他不知道這樣的收費是否合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又是否允許。
  首先得承認,藝術品司法鑒定的費用不一定不能高於自身的價值。否則,如果有人價值幾塊錢的“玉製品”甚至一塊普通的石頭也想讓專家鑒定一下碰碰運氣,而鑒定部門的收費又不能高於其價值,鑒定部門豈不是要做賠錢的買賣!
  當然,就算現在玉石的鑒定沒有政府指導價,鑒定部門也不能獅子大張口,想要多少就要多少。可見,對於藝術品的司法鑒定,既不能以藝術品自身的價格為準,也不能任由鑒定機構漫天要價。其實現在司法鑒定機構已經實現了社會化,成了“自負盈虧”、“自擔責任”的獨立實體,並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雖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質,但從本質上講已經是一個商業機構。所以,鑒定費用也應該符合《價格法》的規定,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來確定服務的價格。
  以本案中鑒定玉鐲為例,如果只是請一位專家用手電筒照照就能得出結論,那麼收2萬塊錢就沒有道理;如果鑒定需要請很多專家進行,要用專業儀器進行分析,同時還要進行市場調研,價格就可以定得高一些。不管怎樣,公司應該讓公眾知道其鑒定成本的構成,知道其定價的依據,而不是上來就一口價。
  當然,由於司法鑒定機構存在一定的準入門檻,造成了事實上的壟斷。比如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在接受採訪時坦承,“現在北京司法和藝術鑒定兼具的只有我們”、“鑒定業務主要針對公、檢、法等部門,並不對私人”,這樣異化的“市場供求關係”肯定會影響到鑒定價格的形成,這就要求物價等相關部門要進行有效的監督。
  儘早將藝術品司法鑒定納入政府定價範疇,制定出像法醫、物證和聲像資料一樣詳細的收費目錄,這肯定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在此之前,由政府部門監督,鑒定機構根據鑒定成本,加上合理利潤,制定出合理的價格,這是解決藝術品司法鑒定價格問題的可行辦法。只有這樣,才能讓鑒定機構錢賺得合理,委托方錢花得踏實。
  (原標題:藝術品司法鑒定應以成本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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