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涉嫌盜竊的龍某站在了義烏市法院被告人席上,“我只是偷了一個手機,沒想到檢察官四處奔走調查取證,我服了。”雖然在審查批捕環節他為了逃避追究進行種種狡辯,甚至還出示了“不在場”證據,但都被承辦檢察官一一駁斥,最終,義烏市檢察院依據客觀性證據將其批捕,並順利提起公訴。
  去年11月29日,龍某涉嫌盜竊案被移送至義烏市檢察院審查批捕。案情很簡單:2013年9月17日,龍某在一麻將館內將陳某的手機盜走,後將該手機以1500元的價格賣到手機回收店。
  在隨後的審查中,龍某翻供,否認盜竊,聲稱案發時自己在汽修店上班,有不在場證據,至於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則是因為遭受刑訊逼供。承辦檢察官也發現公安機關製作的筆錄存在瑕疵,綜合各種情況,決定對該份筆錄予以排除。
  承辦檢察官決定親自調查取證,並先後走訪了龍某上班的汽修店和涉案手機回收店。從汽修店的考勤記錄看,案發時龍某的考勤情況為“在崗”,與其說法相互印證,就錶面證據看龍某確實有不在場證據。但考勤記錄系人為登記,很可能存在員工中途離開而不為所知的情況,因此該份考勤登記的證明力存疑。而在手機回收店,檢察官經過仔細查閱和詢問店主曹某,找到龍某於2013年9月18日以1500元的價格賣掉一部手機的記錄。隨後,檢察官又調取了曹某3個月以來的通話記錄,記錄顯示,龍某與曹某曾通話3次,將該條記錄系事後添加的可能性排除。為進一步排除合理懷疑,檢察官通知公安機關繼續取證,最終經過補充偵查,發現陳某被盜的手機串號與龍某賣給曹某的手機串號一樣,手機同一性得到了證據支持。在證據面前,龍某不得不承認犯罪事實。
  “修改後刑訴法實施以來,我們將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改革作為重要工作,從審結報告、證據論證方法等方面變革入手,提高辦案質量,防止冤錯案件。”義烏市檢察院檢察長彭中說。據介紹,去年以來,義烏市檢察院共不捕案件339件491人、不訴142件283人。  (原標題:鐵證揭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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