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聽時間: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線律師:崔武(江蘇潤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先生:我網購一批貨物。到貨時,我發現賣家沒給我開具發票。我能否以對方沒開發票拒付貨款?
  崔律師:如無事先約定,則不可以此拒付貨款。依據雙務合同的本質,合同抗辯的範圍限於對價義務。一方不履行對價義務的,相對方纔享有抗辯權。對方的主要義務是給付貨物,相對應的是你方的主義務就應該付款。支付貨款與開具發票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義務,支付貨款是合同的主要義務,開出發票並非合同的主要義務,二者不具有對價關係,一方以另一方未及時開具發票作為拒絕支付貨款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除非當事人明確約定:一方不及時開具發票,另一方有權拒絕支付貨款,這種情況意味著雙方將開具發票視為與支付貨款同等的義務。
  王先生:我們公司和另一家公司簽訂了一個貿易合同,對方僅在合同上蓋了業務專用章,未蓋公章,請問律師這樣的合同是否有效力?
  崔律師:原則上講,簽訂合同應當使用公章、合同專用章,有特定用途的只能在特定業務上加蓋,不能用於簽訂合同。例如財務專用章、物流專用章是肯定不能用於簽訂合同的,至於業務專用章,則由於具體使用用途界定不是太明確,發生混用也在所難免。同時,法律已經明確簽訂合同可以用公章、合同專用章,也可以由負責人、有授權的經辦人簽字確認。尤其是履行中的補充協議,臨時動議簽訂的合同。認定合同是否有效不以使用哪一枚公章為原則,而是以是否意思表示真實為前提。如使用其他公章能有合理解釋,且合同內容不損害雙方利益的,不以公章使用瑕疵認定合同無效是符合市場發展規律的。
  3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聽《律師在你身邊》熱線(025)96096-1-1的是江蘇欽友律師事務所的馬濤律師。  (原標題:交易雙方如無事先約定 不得以沒開發票為由拒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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